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引進人才住房補貼辦理業務便利化、標準化、規范化,提高人才服務水平,經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委人才發展局、市財政局、市營商環境建設局等部門研究,我市對《三亞市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三府辦〔2019〕105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部分條款作了政策解讀,現予以公開。
一、《實施細則》第二條人才住房保障范圍的解讀(哪些人才可享受住房補貼?)
(一)三亞市人才住房補貼保障范圍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進的人才。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離開本省,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我市,在我市就業或自主創業的符合《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人才,可列入《實施細則》保障對象范圍。其中在我市就業或自主創業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與三亞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申請人的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三亞市繳納;二是申請人與三亞市用人單位的上級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申請人的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三亞市繳納。
(二)“三亞市用人單位”的包含對象范圍
1.企業:營業執照登記注冊在三亞市,且依法在三亞繳納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各類企業。
2.行政事業單位:市本級所屬或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
3.其它用人單位:經市級、區級黨政機關管理部門批準,依法設立的其它用人單位。
(三)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在海南有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記錄的人員,不列入《實施細則》保障對象范圍,其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記錄時間以稅務、社保部門的登記繳納時間為準。
(四)2018年及以后在我省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就讀的本科以上(含本科)畢業生畢業后在我省工作的,均可視為引進人才,符合我省引進人才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其在校期間實習或創業已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不影響申請引進人才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
二、關于《實施細則》第三條人才住房保障對象的解讀
(一)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以申請人提交申請時最新頒布實施的標準為準。
(二)以身份證登記的出生日期作為引進人才首次申報住房補貼的年齡依據,《實施細則》中所指年齡均為“周歲”(如“35歲以下”,是指人才首次申報住房補貼時在“35周歲以下,不含35周歲”)。
(三)引進人才已在海南省其它市縣申請人才住房補貼,且申請時間累計未超過36個月,后因工作變動到我市就業創業致其在我市首次提交申請時年齡已超齡的,在符合《實施細則》其他條款規定的條件下,可繼續申報人才住房補貼至累計滿36個月,但需扣除前期在海南其它市縣所有申請月份補貼資金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全日制碩士畢業生及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的認定標準以“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查詢的“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國內),“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查詢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國外)及相應的學位、學歷證書為準。
三、《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解讀(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可否享受人才住房補貼?聘任制公務員以及按人才政策引進的事業單位人員可否享受引進人才住房補貼?“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計劃人員、“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可否享受引進人才住房補貼?“海南自貿港建設專職志愿者”、法院聘用制書記員可否享受引進人才住房補貼?)
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納入人才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的保障范圍。
聘任制公務員以及按人才政策引進的事業單位人員,同時符合《實施細則》其它規定的人才,可列入人才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的保障范圍,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計劃人員、“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同時符合《實施細則》其它條款的,可列入人才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的保障范圍,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共青團三亞市委員會聘用的“海南自貿港建設專職志愿者”,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所屬的聘用制書記員,同時符合《實施細則》其它條款的,可列入人才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的保障范圍,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及用人單位按1:1比例承擔。
四、《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解讀(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何時申請和發放?)
人才住房補貼可24小時(含節假日)線上申請,人才住房租賃補貼按季度發放,人才購房補貼每年集中發放一次。人才住房租賃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36個月,購房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3年。已領取購房補貼的,不得再申請住房租賃補貼;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后申請購房補貼的,發放購房補貼時應扣除已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
五、《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解讀(購買安居型商品住房可申請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嗎?)
人才或其配偶已在海南已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單位集資建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請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購買上述房屋購房合同簽訂之日前應申請而未申請的人才住房租賃補貼需自上述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及時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上述購房合同簽訂當月的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可納入人才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范圍,需提供購房合同);
人才或其配偶已在海南配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廉租房等租賃型政策住房的,不得再申請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租賃上述房屋前應申請而未申請的人才住房租賃補貼需在租賃型政策住房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及時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租賃型政策住房租賃合同簽訂當月的住房租賃補貼可納入人才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范圍,需提供租賃型政策住房合同)。
六、《實施細則》第十四條人才住房補貼標準的的解讀
《實施細則》第二條明確“人才引進時間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保時間為準”,人才在申請人才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未滿36個月過程中,經人才部門變更原認定層次的,其住房補貼標準隨認定的層次調整。
《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三)款根據海南省《關于引進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導意見》(瓊辦發〔2018〕41號)第三項第(二)款優化為“碩士畢業生以及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住房租賃補貼2000元/月,購房補貼2.4萬元/年”。
七、《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解讀(引進人才的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資金由哪些單位按比例承擔?)
引進人才的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資金,按以下比例承擔:
(一)屬本市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二)屬本市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及自主創業人才(個體工商戶),由市財政和用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按1:1的比例承擔。經各相關部門研究,用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可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情況發放其承擔部分。
八、用人單位收到人才住房補貼資金后,應在何時向人才個人發放?
用人單位在收到市人社部門發放的補貼后,應在10日內將補貼資金發放給人才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扣發。
九、申請人才住房補貼辦理時限是怎么確定的?
人才住房補貼辦理時限以用人單位在“海南政務服務網”上提交時間為起始時間,以市財政補貼資金撥付至用人單位對公賬戶時間為辦結時間。
十、《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的解讀(引進人才申請住房補貼時,出現哪些情形的應及時申報?)
引進人才申請人才住房補貼期間(含首次申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市人才政務服務“單一窗口”主動申報:
(一)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創辦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已停業,或創辦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銀行基本存款賬戶、法人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
(三)領取購房補貼期間,所購房屋未實際成交或解除購房合同的;
(四)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期間,租賃關系解除的;
(五)其它根據相關規定影響人才住房補貼申請的情況。
申請條件變化前應申請而未申請的人才住房補貼,經審核符合《實施細則》的,按規定流程辦理;不符合的,不再發放人才住房補貼。
十一、法院拍賣房無購房備案合同是否可作為人才住房補貼申請的依據?
申請人購買法院拍賣房申請住房補貼,須具備市住建局備案的購房網簽手續、購房合同或不動產轉移登記記錄三項之一,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文書不作為人才住房補貼申請依據。
十二、關于引進人才申請住房租賃補貼及購房補貼時房屋屬性問題的解讀:
根據海南省《關于引進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導意見》(瓊辦發〔2018〕41號)第三項第(二)款“人才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時,應提供的材料包括:經當地房管部門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或購房合同”的規定,引進人才申請住房補貼時,其租房合同、購房合同須經住建部門備案。其中引進人才租賃“商用”、“辦公”屬性房屋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需出具用人單位信用承諾函,承諾本單位引進人才租賃“商用”、“辦公”屬性房屋僅用于引進人才居住使用。
溫馨提示:《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十三、我市人才住房補貼審核需經哪些流程?辦理時限是幾天?
(一)提交申請: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由人才向用人單位申請,并提交個人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及自主創業人才(個體工商戶)承諾對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出具本單位誠信承諾申請表,并在單位內部公示5天,經公示無異議的通過“海南政務服務網”向市人才政務服務“單一窗口”申報,申請材料以“一鹿快辦|三亞政務服務”微信公眾號發布信息為準。
(二)初審:市人才政務服務“單一窗口”受理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步審核意見,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規范的,告知用人單位及自主創業人才(個體工商戶)限受理材料結束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提交。
(三)復核:審核事項涉及人才發展、住建、民政、教育、社保、稅務、市場監管、信用監管等其它部門復核的,通過內部流轉辦理,各相關部門在接到辦件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反饋給市人才政務服務“單一窗口”;市人才政務服務“單一窗口”全部審核流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補貼發放:審核完畢后所有辦件進入審批系統“特別程序”,審核結果在市人社部門官方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市人社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用人單位或自主創業人才(個體工商戶)對公賬戶。用人單位在收到市人社部門發放的補貼資金后,應在10天內將補貼資金足額發放給引進人才,不得挪用、截留或扣發。
十四、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瞞報虛報騙取人才住房補貼的單位或個人,有哪些懲罰措施?
市人才政務服務“單一窗口”設立監督受理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對申請人才住房補貼存在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瞞報虛報騙取補貼的單位或個人,除及時追回已發放的補貼資金外,依法依規追究申請單位及個人責任,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對應職能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從嚴從重處罰;住建部門依法取消申請人在三亞市申請保障性住房資格,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申請單位及個人應配合監管部門,積極落實整改,在整改完成之前,不再受理該單位的人才住房補貼申請。
十五、急需緊缺人才可申請人才住房補貼嗎?
根據《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中共三亞市委人才發展局關于進一步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通知》(三住建〔2019〕1316號)第二條“用于依照本通知給予急需緊缺人才購房資格使用,不與其它政策文件中的急需緊缺人才待遇掛鉤”之規定,本市認定的急需緊缺人才享有我市購房資格,暫不納入我市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保障范圍。
十六、柔性引進人才可申請人才住房補貼嗎?
根據《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實施辦法》(瓊辦發〔2019〕104號)第二條明確:柔性引進人才人事、檔案等關系均在原工作地,不符合《實施細則》第二條相關規定,暫不納入我市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及購房補貼保障范圍。
十七、人才在提供“經當地房管部門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時,其住房租賃補貼“本期申請月份合計”的起始時間以房屋租賃證起始時間為準還是以房屋租賃合同起始時間為準?
人才在提供“經當地房管部門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時,其住房租賃補貼“本期申請月份合計”的起始時間以房屋租賃合同起始時間為準。
十八、《實施細則》第十二條“住房貨幣補貼須在人才引進之日起5年內申請領取完畢”,當前三亞已有大量人才接近“滿5年”情況,期間受疫情影響社?;騻€稅記錄中斷、用人單位申請社保緩交、三亞市政策執行起始時間較海南省政策晚1年等原因導致其住房補貼申請未滿36個月,后續其住房補貼是否可繼續申請至滿36個月?
《實施細則》第十二條“住房貨幣補貼須在人才引進之日起5年內申請領取完畢”延期18個月執行。
十九、購買房屋的所屬城市必須與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的地點一致才可以申請住房補貼嗎?(如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在三亞,但購房在??谑欠裼枰园l放補貼)
在符合《實施細則》其它條款的條件下,三亞市引進人才購房補貼申請需滿足所購房屋地點為三亞市,其購房合同須經三亞市房管部門備案。
二十、引進人才如何判定自己能申請哪些時間段的住房補貼?
在符合《實施細則》其它條款的條件下,其申請表中“本期申請月份合計”起始時間以“在本單位在職時間、在本單位繳納社保(個稅)時間、高層次人才認定時間以及租(購)房時間”四個時間段的最晚“起始月份”為準,其“本期申請月份合計”終止時間以上述四個時間段的最早“終止月份”為準,“起始月份”、“終止月份”當月的住房補貼可納入保障范圍。在符合《實施細則》其它條款的條件下,申請人在三亞市工作單位變更的,可以由新的用人單位申請續發住房補貼余額。
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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